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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师范学院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商丘师范学院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院行字[2003]35号文件,2003年4月13日印发 为了搞好我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切实维护育龄妇女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对育龄妇女关注的具体问题,经院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研究,作出如下规定: 一、凡实行晚婚的,男女双方各享受婚假15天、晚婚奖男女各100元;凡实行晚育的享受产假6个月,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按国家规定,如系多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剖腹产的增加产假15天。婚假、产假期间按职工出勤对待,工资、奖金、福利照发。 二、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采取节育措施,不再生育的,应由夫妻双方申请,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满十四周岁止,每月奖给独生子女保健费10元,由夫妻双方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计划内生育的子女,如系双胞胎或多胞胎,不视为计划外生育,也不享受独生子女待遇。 三、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上、下午各有一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 四、接受节育手术和采取节育措施失败后休养时间的规定: 1、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2天,7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2、经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取出宫内节育器,休息1天; 3、结扎输精管,休息15天; 4、结扎输卵管,休息15天; 5、人工流产,休息15天; 6、中期终止妊娠,休息30天。 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假期合并计算。休假期间,工资、奖金、福利照发。 五、鉴于我院已实行了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情况,生孩子无论是顺产或是剖腹产,报销产费时,应带上医院出据的全部单据,到院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签字后,方可到院财务处报销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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