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师范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院行字〔2003〕43号
商丘师范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院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保证对固定资产的合理、有效的使用,根据国家和河南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的范畴:运用上级拨入经费、科研经费、基建投资购置的资产;运用事业收入、生产经营收入等购置的资产;运用世界银行贷款、国内银行贷款购置的资产;接受捐赠、调拨的资产等。
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条 按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办法,我院把固定资产分为以下十五大类,括号内为负责购建管理该类资产的单位。
1、 房屋及建筑物(后勤管理处)
2、 土地及植物(后勤管理处)
3、 仪器仪表(实验设备管理中心)
4、 机电设备(实验设备管理中心)
5、 电子设备(实验设备管理中心)
6、 印刷设备(实验设备管理中心)
7、 卫生医疗器械(后勤管理处)
8、 文体设备(实验设备管理中心)
9、 标本模型(实验设备管理中心)
10、文物及陈列品(图书馆)
11、图书(图书馆)
12、工具量具和器皿(实验设备管理中心)
13、家具用具(后勤管理处)
14、行政办公设备(后勤管理处)
15、被服装具(后勤管理处)
上述分类中,图书、家俱虽没达到规定的单位价值500元的标准,但使用期在一年以上,同样按大批同类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我院固定资产管理新机制,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确保固定资产的保值增值及使用状态的安全完整,促进我院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坚持统一领导、层层负责、合理调配、管用结合的原则,对固定资产实行三级管理。学院成立固定资产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务处。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实施对全院的固定资产的一级管理;实验设备管理中心、后勤管理处和图书馆实施对固定资产的二级管理;各二级管理单位所管理的固定资产类别已在第一章第四条中注明。各系、室、各部门等固定资产的使用单位实施对固定资产的三级管理。
第七条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 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法令、法规、方针、政策,拟定学院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检查落实执行情况。
2、负责全院固定资产的注册、登记、汇总、统计;
3、按照会计核算的要求负责全院固定资产的帐、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总分类帐、分户帐、明细帐。
4、负责全院固定资产的购建、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审核、报批工作。
5、负责我院政府采购工作的汇总、报批等工作。
6、会同有关单位合理核定固定资产需用量,参与各使用单位大型设备的采购计划的制订,基建立项、竣工、验收等工作;
7、负责全院固定资产的清查、检查工作。
二、实验设备管理中心、后勤管理处和图书馆的主要职责
1、实验设备管理中心、后勤管理处和图书馆分别负责对我院仪器、设备、家具、用具和图书等固定资产采购计划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的论证工作。
2、负责编写政府采购范围内固定资产的有关上报资料;负责非政府采购范围内的固定资产的申报、购置工作。
3、参与或组织固定资产的验收工作。
4、建立固定资产帐、卡,保证帐、卡、物相符。
5、负责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领用、调拨、变更、借用、保管、维护、封存、启用、修理、报废、报损、报失等各项管理制度,并检查督促使用部门和有关人员认真执行。
6、贯彻上级与我院的有关法规和政策,做好固定资产管理的定期考核工作。
三、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要具体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领用、安装、调试、保管、维修、保养等工作,保管好帐、卡及技术档案资料,负责帐卡、帐实核对等工作。要及时反映固定资产管理与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建立健全大型和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档案。
第三章 固定资产购置
第八条 各单位固定资产的购置既要考虑事业发展需要,考虑其使用价值和使用效益,还要结合我院财力的可能。
第九条 需新增固定资产的各单位,在第二学期的开学初要将本单位购置计划分门别类报固定资产二级管理部门。
二级管理部门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报告,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批复后的购置计划转财务处,由财务处根据上级规定,区别政府采购和非政府采购范围,上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或学院自行购置。
未经上述申报程序的购置计划,财务处不得安排资金。
第十条 经批准自行购置的非政府采购物品,按照物品类别不同,分别由实验设备管理中心或后勤管理处或图书馆等二级管理单位牵头组织招标采购,同时吸纳使用单位、审监处、财务处等部门同时参与。
需政府采购的物品由财务处汇总上报。
第四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 凡新购置(包括自建和捐赠)的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须到财务处办理登记手续,填制“商丘师范学院固定资产验收单”一式三份,使用单位、财务处各保留一份,另一份随购物发票办理报帐手续。手续不完备者,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制订管理措施,仪器设备的使用要制订相应的操作规程、维护细则等,责任到人。
第十三条 图书馆和各单位的图书资料,无论来自何种渠道,都属我院固定资产。图书馆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每季度向财务处报送一份图书增减变动表。各单位资料室的图书资料,要在图书馆备案,并完善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基建工程竣工后,由基建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基建部门应向后勤管理处办理移交手续,后勤管理处、财务处根据验收合格报告、财务决算报表等进行固定资产注册登记手续,后勤管理处负责办理房(地)产证书。
第十五条 各单位使用的房屋及设施,未经管理职能部门批准,不得私自改变原有设施的使用形态。
第十六条 学院的固定资产未经批准,使用单位无权直接调拨、转让。经批准同意对外调拨时,调出单位应提出申请,经主管院长审批后,携带原固定资产登记卡,到财务处办理固定资产调拨手续。
第十七条 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要相对稳定,若遇人员变动要提前安排相应管理人员及时进行固定资产移交,并到财务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实验设备管理中心或后勤管理中心、监审处和财务处共同参与固定资产的处置工作。实验设备管理中心或后勤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销账手续,财务处进行账务处理。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废处理,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单台(件)帐面原值在3千元以下(含3千元)或一次性处置固定资产帐面价值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者,使用单位需提出书面申请,专家认定无使用价值,并报主管院长审批后,由财务处报上级部门批准,方可进行实物、帐务处理。单台(件)价值在3千元以上、批量价值在1万元以上,固定资产的处置,须经监审处、财务处联合审查,报主管院长审批、教育厅备案后方可进行。处置后的固定资产残值应及时交到财务处,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不得随意处置。
第十九条 为保证固定资产使用过程的安全、完整,统计数字的准确无误,固定资产使用单位管理人员每年一次与财务处对帐卡,以保证帐帐、帐卡、帐物相符。
第二十条 我院固定资产的全面清查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由财务处、监审处、实验设备管理中心和后勤管理处负责实施。财务处负责对各单位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帐、卡、物的抽查核对工作。
第二十一条 凡不能按时间、按要求进行清查或在核对中发现有问题的单位,在问题未说明之前,不再安排新的固定资产购置。
第五章 奖惩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为减少固定资产的损失和浪费,将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各级管理部门要认真负责,对于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学院给予奖励和表彰,对于认真履行职责,管理工作表现突出的个人,单位应给予奖励和表彰,作为年终考核依据。
第二十三条 对于不执行本规定,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以及玩忽职守造成固定资产流失者,除追究单位领导和个人责任外,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资产原值1--10倍的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所有固定资产使用单位,由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三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