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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师范学院课堂教学规范

商丘师范学院课堂教学规范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证本科课堂教学规范化,更好地发挥课堂教学在教育教学中的基础作用,提高课堂教学质量,为课堂教学的检查和评估提供依据,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课堂教学是学生获取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的主渠道,要求任课教师高度重视课堂教学工作,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以学生为本的原则,采用先进的教学手段和方法,为学生讲授本学科系统的、前沿的知识,并在课堂教学中渗透人文素质和科学素质教育以及创新教育。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纳入我校本(专)科各专业教学计划的各类课程的课堂教学。

第二章  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

第四条  各专业应按照专业培养计划的制定原则和要求拟订或修订人才培养方案,并报教务处审定。经教务处审定的各年度本(专)科人才培养方案中所含的课程,是院系(部)开展课堂教学活动的依据,未经教学指导委员会和教务处同意,不得自行更改。

第五条  教学大纲是课堂教学的指导性文件,各专业人才培养计划中设置的课程,其任课教师均需了解该课程在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安排,制定完善的教学大纲,规划合理的教学进度。教学大纲由各院系(部)组织有关教师,参照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和国内著名大学的教学大纲,根据本院系(部)的具体情况制定和修订,并经所在院系(部)内专家论证后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六条  教学大纲应包括以下内容:

1.本课程性质以及在专业人才培养中的地位和作用;

2.本课程教学所要达到的基本目标(知识目标、能力目标、德育目标);

3.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

4.本课程的教学目的与要求、重点、难点、总学时数;

5. 本课程的三级目录及目录下的主要内容、各章学时分配;

6.选用的教材(讲义)、参考书及参考文献;

7.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方法。

第七条  教师授课应采用本专业公认的优秀教材,并注意教材内容的更新。

第八条  教师授课前应按照教学大纲要求写出教案,确保课堂教学质量。

第三章   

第九条  各院系(部)应对教师备课情况予以检查。凡无完整教案及备课未达到要求者,要及时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仍未达标者,暂停以至取消其任课资格。

第十条  新开课的教师,所在院系(部)必须对其开展课前培训,指定资深教师对其指导。正式上课前,应对其备课情况进行检查,并组织试讲,考核合格者方能担任该课程的教学工作。对考核未达标者,限其整改,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达标者,取消其任课资格。

第十一条  教师在上课前应当了解学生的知识基础、学习水平和接受能力等情况,协调好本课程与先修课和后续课的关系,使之相互衔接。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和学生的实际情况,采用科学、有效的教学方法,预备适当的教学用具,写出规范完整的书面教案,准备好必要的多媒体课件。

第十二条  教师应根据学科发展、专业调整、教学需求以及学生的实际水平,及时补充、修改教案,以保证教学内容的适用性和先进性。

第十三条  同一门课程由2名及以上教师共同开课的,需成立课程教学组,在个人备课的基础上实行集体备课,集思广益,取长补短,统一教学基本要求和进度,提高备课质量。凡由多名教师共同开课的课程,应当设置课程负责人,对课程教学质量负责。

第四章   

第十四条  教师在授课过程中,教学目的要明确,教学内容要符合教学大纲要求和学生实际,准确把握教学起点,遵循教学规律,有效地展开课堂教学活动。

第十五条  讲授内容要正确、熟练,重点要突出,难点要讲清,侧重讲解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强调研究型学习;条理要清楚,深浅要适宜,密度要合理。

第十六条  注重运用启发式等教学方式,引导学生积极思考,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性作用和主观能动性,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和勇于创新的精神;重视培养学生的理想、道德、坚韧意志和良好的学习习惯,切忌照本宣科,罗列堆砌,平铺直叙。

第十七条  重视教学效果的反馈信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授课进度和讲授方法,力求 “教”与“学”两个方面协调一致,不断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第十八条  教态要自然、亲切,语言要清晰、准确和精练,普通话要标准、流畅;板书设计要合理、整齐,字体要工整、规范;服饰要整洁、大方。仪态端庄、仪表严整,注重教师在各方面的示范作用,

第十九条  重视使用多媒体教学辅助手段,但在教学过程中应坚持黑板板书和多媒体课件并用的原则,并且以板书为主。

第二十条  建立师生相互尊重的良好关系。教师要坚持考勤,维护课堂秩序,教育和督促学生遵守课堂纪律,既教书又育人。

第五章  作业与辅导

第二十一条  教师应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及课程的特点布置作业,做到目的明确、数量适中、难度适当,避免简单重复或“题海战术”。

第二十二条  对学生上交的作业,要认真、及时地批改并及时返回,批改量可视不同专业和作业量而定;批阅中要指出所出现的具体错误所在。作业批改及批改量应有记录,对典型错误要及时讲评。

第二十三条  通过批改作业分析教学效果,查找教学过程中的差、漏、缺,并采取适当方式及时弥补。

第二十四条  教师应认真研究学生所反映的较为普遍的问题并给予及时解答,不留教学疑点。辅导和答疑要遵照因材施教的原则,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耐心细致,给予更多的指导,以达到人才培养方案的基本要求;对本课程学有余力的学生,要对其学习做进一步的要求,引导其向更高的目标发展。

第二十五条  有条件的课程,任课教师应使用网络系统,与学生在网上开展互动式教学,利用网络教学平台,发布课程通知、课程讲义,布置和批阅学生作业,组织答疑讨论、发布课程问卷等。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教师应当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考核学生。

第二十七条  课程考核事宜,按照《商丘师范学院考试工作管理规程》执行。

第二十八条  鼓励教师将终结性考核与过程性考核相结合,加强考核内容和考核方式的改革,探索灵活多样和行之有效的考核方式,使考核既能反映学生接受知识的程度,又能反映其灵活应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教师应当注重学生创新能力的考核与评价。考核内容和方式的改革应经所在院系(部)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七章  教学纪律

第二十九条  教师要模范遵守课堂纪律,必须提前到达教学岗位,并做好教学准备工作,保证按时上课,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拖堂。教师因病、因事不能上课时,应事先请假,填写《教师调、停课申请表》报教务处,并由教学秘书及时通知到每位选课学生。

第三十条  在授课过程中,教师要以身作则,关闭通讯设备,上课时要认真履行教学职责,不得无故脱岗。

第三十一条  教师上课不应坐讲,对确实无法坚持站立上课的教师或特殊学科,须经所在院系(部)领导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八章   

第三十二条  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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