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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师范学院预算管理办法

商丘师范学院预算管理办法

院行字〔2006146  20061223日印发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的预算管理,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正常运行,促进我校教育事业的稳定发展,根据国家教委《高等学校财务管理改革实施意见》和省教委、省财政厅印发的《河南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保证人员经费,倾斜教学经费,控制公用经费,适度安排事业发展经费和集中力量办大事。对部门经费管理的办法是“统一计划,预算包干,超支不补,节余留用”。

第三条  学校预算编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量入为出的原则;实际需要的原则;人员经费和教学经费优先的原则;“管理中心下移,管理权责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预算编制的内容包括: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收入预算;支出预算;执行预算的要求。

第五条  学校的收入预算包括:教育经费收入预算、教育事业收入预算、上级补助收入预算和其他收入预算。

学校的支出预算包括人员经费预算、部门经费预算、后勤保障经费预算和专项经费预算。                                                                          

第六条  预算每年编制一次,预算年度从公历11日起1231止。预算的收支以人民币“元”为计量单位。

 

第二章         预算管理的职权

 

第七条  学校院长办公会对学校的预算管理具有以下职权:

1、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地方性法规,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预算管理办法;

2、确定学校预算编制的方针、原则,审查批准学校的预算草案,审查批准学校的预算调整方案;

3、组织、监督学校预算的执行;

4、审查批准学校的决算草案;

5、对学校的预算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方案及有关事项负责,并负责向学校党委汇报年度预算方案。

第八条  校职工代表大会在民主理财、群众监督中起着重要作用。在预算管理中具有以下职权:

1、审议学校的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并可提出质询;

2、审查批准学校的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对预算违法行为可直接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并要求调查处理。

第九条  学校财务处是学校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具有如下职权:

1、负责编制学校的预算、决算草案,并提交学校院长办公会议研究;

2、负责学校预算执行中的控制、监督和会计核算;

3、定期向学校院长办公会和校职工代表大会汇报预算执行情况。

 

第三章 预算编制与管理

 

第十条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及近期目标任务,由财务处汇总各部门提出的预算方案,结合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并对本年度的增(减)收、增(减)支因素分析测算后,根据学校的总体财力情况,编制年度预算草案。

第十一条  在预算收入时,应遵循稳妥、合理测定的原则,特别是要针对预算外收入的多渠道性和易受政策等因素影响的不稳定性,在编制预算前,应做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切合实际,在既有可能又有压力的情况下,合理编制收入预算。

第十二条  在预算支出时,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实事求是,量力而行,不搞超出学校综合财力的赤字预算。要积极调整和优化支出结构,合理配置资金;保证学校的重点工作;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彻底摒弃重收入轻支出的思想和行为,严格编制支出预算。

第十三条  部门经费预算采用两个标准进行测算:一是教学单位部门经费由上年末部门在职人数×人均经费+加权学生人数×生均学生经费标准+部门经费基数;二是行政和党群单位部门经费由上年末部门在职人数×人均经费+部门经费基数。

第十四条  年度预算核定后,学校对各部门经费实行“统一计划,预算包干,超支不补,节余留用”的管理方式。

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学校年度预算以学校文件形式下发,同时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六条  预算的执行由主管财务的校领导负责,财务处组织实施,校内各单位(部门)具体执行。

第十七条  预算一经通过即具有控制全校经济活动的强制性。非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不得变动。学校财务部门有权拒绝执行越权做出的减收增支决定。杜绝预算执行中非程序化和随意行为。

第十八条  学校对部门经费支出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主管财务工作的部门负责人为经费审批人。各部门要根据学校统一的财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实施细则,并编制本年按季度的资金使用计划,部门资金使用计划要于学校预算下达一周内完成编制工作并报财务处备案。

第十九条  加强专项经费的管理。额度在100万元以上的专项经费,可预见的要在年初预算方案中列示,对于不可预见的专项经费,其经费额度审批程序按《商丘师范学院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院行字〔200628)执行。

项目经费预算一经批准,各项目单位要按照学校有关财务规定的要求尽快实施,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擅自增加项目预算以外的开支内容。项目完成后监审处对项目的预、决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完善审核签字程序后,由财务处根据学校资金状况,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予以安排。

第二十条  在预算年度中,遇有国家重大方针政策的调整,学校事业任务的重大变化,对预算执行产生重大影响时,可以对预算做出适当的调整。

第二十一条  学校的预算调整,仍坚持量入为出、当年收支平衡的原则。当年收支平衡确有困难的,其超支部分必须列入次年的预算支出。预算调整要经过学校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

第二十二条  在预算年度终了后,财务处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编制年度决算报表,并对全年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深入、细致、全面地总结分析,写出分析报告。

第二十三条  财务决算报告的数字要真实、准确,决算报表和分析报告应及时报送省教育厅。学校有关领导、学校预算管理委员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应及时听取校财务处对年度决算草案及决算分析的汇报。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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