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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师范学院关于加强财务报销凭证管理的规定
商丘师范学院关于加强财务报销凭证管理的规定 院行字〔2006〕29号文件 2006年4月12日印发 根据省财政厅《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文件精神,按照省教育厅财务、审计等检查的要求,特制定我院财务报销凭证管理的若干规定。 一、财务报销凭证主要是指工矿企业、商业、服务等行业开具的由税务部门监制的工商企业发票或服务业统一发票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开具的由财政部门监制的行政事业专用票据。其他收据一律为无效报销凭证。 二、根据会计法规的要求,财务部门对于不真实、不合法的无效报销凭证应予退回,不能办理付款手续。 三、财务报销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一律不得擅自涂改。报销凭证金额出现错误时,应由出具单位重开;其他内容出现错误时,亦应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的印章。 四、因公出差在外取得的住宿发票上,住宿人姓名、住宿日期、住宿人数、单价、金额(大、小写)及出具发票部门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必须齐全。 五、因公购置物品取得的商业发票、基建总务项目施工取得的工矿企业发票等,票面必须清洁完整,内容齐全。票面内容主要包括: 品名规格(施工项目)、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大、小写)及出具发票部门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六、各部门所购物品,凡属固定资产的范围,到财务处报销时均需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一式两联。验收单上还必须分别填写设备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大、小写)、购物单位、验收保管人姓名、经办人姓名等。验收单第一联由财务处记入账目,第二联由购物部门妥善保存。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1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高等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七、实验用农、副产品的购买,在支出金额较小,且又无法取得合法报销凭证的情况下,也应向出售方索取付款凭证。付款凭证上必须具备物品品名、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大、小写)及出售方的详细地址、姓名或签章。经办人需有两人以上的签名。 八、自即日起,我院报销单据标签(见附件)开始启用,各类购物发票均作为该标签附件。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经费支出的口径和范围认真、准确、清晰地填写标签,否则,财务处不予报销。 九、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商丘师范学院报销单据标签 商丘师范学院报销单据标签 年 月 日 附单据 张。合计人民币(大写): 制单核定¥ 元。用途: 此款在 费内报销 部门负责人: 验收人: 经手人: 领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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