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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师范学院校园管理规定

商丘师范学院校园管理规定

院行字〔200748号文件     2007529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管理,创造整洁、优美、安全、有序、文明的学习、生活和工作环境,保障教学、科研和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师生员工的生活质量,根据党中央《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各单位和全体师生员工及外来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公民道德规范,有享受整洁、卫生、安全的校园环境,劝阻和检举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权利;有维护校园秩序,爱护校容校貌、环境卫生,尊重维护校园秩序、校容校貌工作人员劳动,服从监督管理的义务。不得阻扰和妨碍校园秩序和校容校貌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和作业人员的正常作业。

第四条  校园管理包括校园秩序、车辆、校容和环境卫生等管理工作。校园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职人员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职能部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校园秩序管理

    第五条  严禁在校园内开设录像厅、网吧。

    第六条  禁止在草丛、山林中烧荒或点火。

第七条  禁止在校园内的池塘中游泳、钓鱼。

    第八条  禁止外来人员到校园内散步、晨练。

第九条  禁止在校园内以任何方式进行赌博活动。

    第十条  禁止贩卖、租赁、传播或组织他人观看淫秽录像、书刊、图片等活动。

    第十一条  禁止在校园内任何场所男女非法同居、混居或为他人提供非法同居、混居场所。

第十二条  禁止翻越学校校门、围墙,禁止无有效证件携带物品出校园且不接受核验。

    第十三条  举行集会、游行、演出、舞会、体育比赛及各单位或社团宣传等公众活动,应按规定申报,经院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  外单位人员利用学校的教室、机房、体育场馆等场地、设备搞活动必须经学校批准,到保卫处备案。

    第十五条  在宿舍、教室、食堂、礼堂、俱乐部、运动场(馆)、图书馆和广场等公共场所,应遵守有关规定,保持正常秩序。

    第十六条  校内暂住人员、临时工必须到保卫处办理出入证,接受保卫处的管理。

    第十七条  校园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公共财物不受侵犯,尊重个人权利,爱护他人财物。

(一)禁止辱骂、侮辱、诽谤他人,恐吓或威胁他人人身安全;

(二)禁止私揭他人邮票、私拆他人电报、信件或其它邮件;

    (三)禁止谎报险情、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结伙斗殴、互殴或殴打他人;

(四)严禁侮辱女性或其他流氓行为;

(五)禁止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或公共设施;

(六)严禁偷窃、骗取、敲诈勒索、哄抢公私财物;

    (七)严禁酗酒或酒后闹事;

(八)禁止借用、转借、涂改或冒用他人身份证、学校证件、学校徽章等有效证件。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该遵守国家防火安全规定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管理规定。

    (一)严禁在存放易燃、易爆和其它危险物品或防火重点区域吸烟、使用明火;

(二)遵守消防管理规定,消除火险隐患,保证防火间距和消防通道畅通;

    (三)消防器材或设施应按规定布放和使用;

(四)禁止在宿舍、办公室或其它公共场所未经批准私拉乱接电源;

    (五)发生火灾、火警应据实报告有关部门;

    (六)装修房屋应符合消防安全规定;

    (七)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或其它危险物品应按规定存放、运输和使用。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责任保护学校计算机网络安全和正常传播。

(一)未经许可,不得对校园计算机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增加;

(二)严禁利用校园计算机网络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三)严禁利用校园计算机网络进行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学校秩序的活动;

(四)严禁利用校园计算机网络进行宣传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恐怖等活动。

第二十条 宿舍(住宅)区域是师生员工生活的地点,保持安静是每一个人的职责。

(一)禁止大声喧哗或使用大音量音响设备影响他人休息和学习;

(二)禁止在午休或夜晚休息时间进行影响他人的活动。

 

第三章  车辆管理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校园内学习驾驶机动车。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校园内赛车、飙车。

    第二十三条  原则上禁止外单位车辆进入教学区。凡经保卫处同意进出校园的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必须遵守学校规定,自觉接受门卫检查。外出携带物品的车辆,必须出具相关部门或物主的证件,方可出行。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的机动车辆进出校园必须凭车辆通行证。

    第二十五条  凡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遵守学校限速规定,禁止鸣号,缓慢行驶。

第二十六条  凡在校园内行驶的各种车辆,必须保持车容整洁、安全。不得向车外撒抛废弃物;运载建筑材料、废土废渣及生活垃圾等散装物体和液体货物的车辆,应牢固捆扎、封盖严密,不得沿路撒落、飞扬、泄漏。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必须停放在停车场或指定停放的地点,其它地点不得停放。

 

第四章  校容管理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校园内摆摊设点和开办各类营业性店铺。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校内悬挂横幅、标语。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校园内设置广告牌(栏)、雕塑、画廊、招牌、橱窗等;不得张贴广告、告示等。经批准的,必须符合国家和学校的规定,内容健康,画面完整,用字规范,外型美观。发布或设置单位和个人应保障安全、定期维护、及时清理、保持整洁,不得影响校园景观。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道路、绿化带及其它场地、场所穿墙、打洞、挖沟等作业。经批准的,应在审定的地点作业,并负责使用地点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二条  经学校批准的施工项目,其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防栏、挡板或修建临时围墙等安全防护设施。堆放材料和机具必须整齐,施工建筑废渣必须及时清除,不得妨碍交通。

    第三十三条  学校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公用设施,必须保持完好、整洁,必须按其用途使用。新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公用设施,应符合学校总体规划的要求,不得影响校容校貌。

第三十四条  学校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公用设施,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外观形象;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不得出租;不得破墙开店;不得在楼顶和室外搭建棚房、砌围墙;不得在阳台、窗外悬挂或堆放有碍校容景观的物品。摆设花盆或其它物品要安全、美观。

第三十五条  校园绿化带、绿化地是校园景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攀折树木、花草、践踏和损坏草坪;不得损坏各种绿化设施。不得在校园内利用各种工具打鸟。

第三十六条  经批准开办的食堂、营业性店铺和摊点,必须遵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在许可范围内依法按章经营,出售符合规定的物品,自觉接受学校有关部门的卫生、防疫、消防和安全检查、监督,自觉交纳相应的管理费。

(一)各类店铺不得出摊占道、占地经营;

(二)各类店铺不得出售、出租、出借黄色书刊杂志或影碟及其它多媒体制品以及国家禁止发行的物品;不得出售腐烂、变质食品;不得出售“三无”、假冒、伪劣产品;不得出售有毒、有害物品;不得出售酒类制品。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占用校园道路或场地作业、堆放物品和搭建临时建筑。

(一)确需临时占用道路装卸物品的,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装卸时不得污染路面和堵塞交通;

(二)不得在道路上及建筑物外摆晒物品、堆放和倾倒垃圾、废弃物。

 

第五章  校园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建筑装修垃圾,必须自行运送到垃圾场,严禁随意堆放。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建筑物内、住宅内饲养影响他人的鸣叫的家禽和其他动物;禁止在楼顶、过道饲养家禽和其它动物;禁止敞放家禽和其它动物。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毁坏、搬动、拆除。确因建设需要拆除的,须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按先建后拆的原则拆迁。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该自觉遵守校园行为规范,爱护校园环境卫生,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随地吐痰;

(二)不准乱丢果皮、果核、纸屑、烟蒂、玻璃瓶(渣)、包装物、塑料袋、纸杯及其它废弃物;

(三)禁止随地便溺或倾倒粪便;

(四)禁止向道路、绿化带、广场、运动场、小游园、绿化地、水池或其它公共场所及河流、沟渠倾倒污水、垃圾、废弃物、建筑垃圾或抛弃动物尸体;

(五)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桌、凳和其它公共设施上乱写、乱刻、乱画、乱贴、乱钉、乱挂;

(六)禁止将杂物堆放在公共楼梯间内;

(七)禁止损坏垃圾箱及其它环境卫生设施。

    第四十二条  学校道路、广场、教学楼、宿舍楼、办公楼、绿化带、小游园、绿化地及其它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由学校统一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食堂、经批准的营业性店铺及其它按规定应自行负责清运垃圾的单位,实行“门前三包”,废弃物或垃圾自行清运到垃圾场。

第四十四条  经学校批准占用道路、绿化带、绿化地和其它公共场地的清扫、保洁,由占用单位或个人负责;建筑施工或其它作业场地的废弃物、垃圾,由组织施工作业单位或个人负责。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实行教育、奖励、处罚三结合的原则,

第四十六条  教育:对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且尚未造成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和令其改正。

第四十七条  奖励:对执行本规定有明显成绩或有较大贡献的,对举报违反本规定或将其扭送到执行部门的,学校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四十八条  处罚:分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经济处罚50--2000元,行政处罚分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报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给学校造成损失的,除经济处罚或行政处罚外,还要赔偿损失。

第五十条  本规定未列入而又确需给予处罚的行为,可参照上述原则给予处理。

 

第七章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学校保卫处和后勤管理处。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若原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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